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8條 法規: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8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