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7條 法規: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7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