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6條 法規: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