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處駐衛警察隊職掌如左:一、觀光資源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巡查、違規取締告發事項。二、旅遊秩序安全之襠護及旅遊諮詢、服務事項。三、遊憩據點內流動攤販、擅自設攤、強行拍照、強迫推銷物品及其他騷擾遊客行為之取締、告發事項。四、違反各項觀光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及告發事項。五、災害急難救助之協助事項。六、其他有關警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