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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局會計室分設一、二、三、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科(一)年度預(概)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等之籌劃、研議、分析、編報。
(二)專案投資計畫財務效益之審核。
(三)主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辦理。
(四)會計文書、檔案管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預算控制及保留。
(二)各項經費之核簽、收支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各項採購案之會核、監辦。
(四)所屬單位會計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五)各單位帳務查核。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會計制度之擬(修)訂。
(二)會計報告與結、決算之彙核及編製。
(三)財產、材料增減及財產折舊攤提之審核。
(四)會計簿籍之核對與會計憑證、報表、帳冊之裝訂及保管。
(五)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查核之處理及協調。
(六)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一)公務統計方案之研擬與報表之增、修、刪、審核及編報。
(二)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發布。
(三)統計調查實施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研究分析。
(四)統計工作稽核及複查。
(五)應用統計分析報告之編撰。
(六)統計書刊之籌編、印行及管理。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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