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指派擔任客貨車電氣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客貨車之電氣、空調播音、集中供電及機械設備事宜。二、動力客車之車廂電氣、空調播音及機械設備事宜。三、客貨車維修有關設備、財產之管理維護與保養事宜。四、乘務員工指導及訓練事宜。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