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指派擔任客貨車檢查修繕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客貨車之檢查及修理事宜。二、動力客車車廂之檢查及修理事宜。三、客貨車維修工具之管理維護事宜。四、事故復舊事宜。五、場區廢水處理。六、場區消防設備維護事宜。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