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一工場掌理以下事項:一、客貨車修製工作之協辦。二、客貨車配件修製有關木工、油漆工作。三、車輛及設備油漆工作。四、客車塗裝座椅總成外包之執行及控管。五、貨車除銹油漆外包之執行及控管。六、工作安全之注意,傷害危險之防止及人工勤惰之考核擬議獎懲。七、有關節工省料之推行備用材料之保管。八、有關工作技術問題之研究改進。九、有關工作方案之執行組場工作之連繫。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