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電力照明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計劃。
三、電力照明設備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零星電力照明設備裝置。
六、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七、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八、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十、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一、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二、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三、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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