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陳情請願處理事項。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