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個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本港土木建築工程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二、工程施工預決算編擬事項。三、工程施工監造、二級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四、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