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 第15條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三、公文核閱…
- 第16條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
- 第17條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行。
- 第18條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 第19條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