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規:交通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六章 文書處理 第40條 公文用印,依左列規定:一、各種文件非經核准不得蓋用印信、官章、或長官簽名章,依據分層負責規定,由各層級代判者,視同核准用印。二、答復人民團體或私人陳情案件以使用部戳為原則。三、蓋用印信避免污損文字。四、用印時發現原稿未經核判,或其他錯誤時,應退還補辦或更正,再行用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