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公文繕校,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部發文由文書科集中繕校。二、文書科收到繕打之公文,應就緩急先後分配繕打。三、文件繕打完畢,應逐件校對,並加蓋校對章。四、繕打機密文件之複寫臘紙等,應立即焚燬。五、繕校機密文件,應負保守機密之責,不得向外洩漏。六、當日分配繕打之公文,以當日繕打完畢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