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33條 法規:交通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考勤 第33條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曠職連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一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