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政風室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理事項。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