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修繕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二、維護工程修繕事項。三、港區用電設備檢測事項。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五、維護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