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