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法規: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會議 第15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