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標準組職掌如下:一、航空人員之考驗、檢定、給證、登記及標準之研訂事項。
二、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與適航檢定給證事項。
三、飛行場地面安全之督導事項。
四、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設立標準之研訂與設備之檢定給證事項。
五、航空醫務規劃督導及航空人員體檢給證事項。
六、助航設施之飛航測試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飛航及機務之查核事項。
八、有關飛航安全之策劃督導事項。
九、航空器違規及失事搜救之處理、聯繫及配合事項。
十、航空器之試飛及特種飛航之申請核准給證事項。
十一、民航訓練機構之設立及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航空器之消防及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民用航空防颱措施事項。
十四、適航驗證業務之委託及督導事項。
十五、國際雙邊適航驗證協定之推動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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