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職掌如下:一、文稿綜合、核閱、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與協調事項。二、各單位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建議事項。三、公共關係業務之聯繫處理及建議事項。四、民意機關質詢案件分辦、追蹤及彙復事項。五、局長、副局長授權處理事項。六、局務會報之準備、記錄及其決議執行情形之追蹤、管考事項。七、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