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17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副主管第二層;科長或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