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處理事項。八、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九、本局暨所屬政風機構設置之擬議及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十、本局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