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
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副主管第二層;科長或承辦人為第三層。
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
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
- 第19條本局各組室應就職掌範圍,依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局長核定施行。
- 第20條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
- 第21條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 第22條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 第23條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 第24條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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