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塔臺長、區臺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中心、塔臺、區臺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擬辦與主要文稿之撰擬及文稿之審核。
二、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技術資料或設計工作之分配研擬及審核。
三、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業務之策劃與執行之領導及監督。
四、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例行文稿之代判。
五、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本中心、塔臺、區臺所屬各單位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八、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臺長、副總臺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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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條課長、臺長承主管之命,分掌各課、臺業務,其職責如下:一、本課、臺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二、本課、臺主管業務推進計畫…
- 第23條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承主管之命處理所督導之事務,其職責如下:一、班…
- 第24條技正、秘書、專員、設計師、分析師、管制員、預報員、觀測員、報務員、航詢員、課員、工務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制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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