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總臺長綜理臺務,其職責如下:一、本總臺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二、本總臺規章之重要原則指示及決定。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七、各級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