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12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