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