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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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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