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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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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