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任祕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導、考核等事項。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