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三、機密及重要之文稿之核閱。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