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
三、機密及重要之文稿之核閱。
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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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條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三、主管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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