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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目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27條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27條
法規: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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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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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令。
第26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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