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5~27條(共 3 條) 法規:戰區軍郵設置辦法全文 第25條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令。 第26條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