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令。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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