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9條 法規: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9條 第三人及其他機關(構)於港務公司成立前,與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已簽訂之契約,屬港埠經營業務性質者,於該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由港務公司繼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