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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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