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8條 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開發、興建、營運及使用收益。屬於公共設施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動產及不動產,港務公司無償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