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8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於改制機場公司前,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或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承接;其所需退休、退休照護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