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6條 法規: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6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