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