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稽查電臺應將稽查所得違規事件,通知其主管單位予以糾正,每月分三旬彙編工作報告表呈核,如遇情節重大者應隨時報部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