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法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接辦理貨運招攬,得於鐵路沿線各重要車站分設服務站隸屬各地區服務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