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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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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
第18-1條
交通部組織法 第18-1條
法規:
交通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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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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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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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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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交通部設民用航空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5條
交通部設中央氣象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6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7條
交通部設航政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8條
交通部設運輸研究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9條
交通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20條
交通部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21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22條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第22-1條
交通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兼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
第23條
交通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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