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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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