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第4條 法規: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處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