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港灣疏浚工程之設計、發包及船機管理等事項。二、關於土木工程之設計、發包、施工、考核、維修等事項。三、船舶機具之修護事項。四、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五、其他有關港埠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