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台置主任九人,區台長四人,塔台長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區台長四人,副塔台長二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十五人,台長四十四人,主任管制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主任氣象員十三人,主任報務員七人,主任航詢員八人,工程司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十七人,專員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十五人至四十一人,分析師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四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制員二百六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九人,預報員二十六人,觀測員五十七人報務員三十五人,航詢員三十七人,課員二十二人,工務員一百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管制員七人,辦事員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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