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5條 法規: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5條 各區工程處之等別及員額,依第七條之規定。各區工程處之設立、應適用之等別及其變更,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