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公路之養護工程事項。二、公路養護工程之設計、施工及品質檢驗事項。三、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事項。四、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事項。五、公路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六、公路工程及測繪等電腦化事項。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